ICS 11.020 CCS C 62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43—2021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规程 Codes of sanitary supervision for waste on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vessels 2021-03-02 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01 实施 发 布 DB4403/T 143—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船舶卸载垃圾种类 .................................................................. 1 6 垃圾清运单位备案 .................................................................. 2 7 申报 .............................................................................. 2 8 现场监督 .......................................................................... 2 9 日常监督 .......................................................................... 4 附录 A(规范性)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申报单 .......................................... 5 附录 B(规范性)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记录表 .................................. 6 I DB4403/T 14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文丽、许炜炜、何建安、杨燕秋、谢昭聪、路强、夏彦、朱波、杨余久。 II DB4403/T 143—2021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的基本要求、卸载垃圾种类、垃圾清运单位备案、申 报、现场监督和日常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工作,国内其他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也可参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N/T 1244 入出境船舶卫生监督规程 SN/T 1305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 SN/T 1423 入出境船舶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SN/T 12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卸载垃圾 waste on vessel 产生于船舶正常运营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 4 基本要求 4.1 4.2 4.3 4.4 4.5 4.6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应由有资质、预先通过海关备案审核的单位开展。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的存储,应不具有传播疫情疫病及有毒有害因子的危险。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应经卫生处理,应不具有传播疾病的危险。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核生化因子检测应未检出。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移运时,应做到密闭化、清洁化,不应有漏水、破包、洒落现象。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从移运到最终处置,卫生监督应实施全行程可追溯管理。 5 船舶卸载垃圾种类 5.1 可卸载的船舶垃圾包括以下种类: ——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运输货物而产生清舱物,以及清舱产生的污水污物; 1 DB4403/T 143—2021 ——运输货物而产生的离散和捆系用品的残物; ——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废物废料; ——船舶动力或生活燃油产生的油污。 5.2 禁止卸载的船舶垃圾包括以下种类: ——动物尸体; ——厨余垃圾; ——旧麻袋、旧服装等废旧物品; ——土壤; ——携带有毒有害化学因子、放射性因子的物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其他不宜卸载垃圾。 6 垃圾清运单位备案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清运单位,应在卸载垃圾口岸隶属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信 息: ——企业信息; ——环保资质; ——车辆或船舶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 ——与垃圾处置单位协议书; ——垃圾处置单位环保资质等。 7 申报 7.1 垃圾清运单位应在国际航行船舶到港前24小时到海关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 圾申报单》(见附录A的表A.1),申报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名、国籍、代理公司、航次、上一港、下一港、拟靠时间、拟靠泊位、近四 周沿途寄港等信息; ——国际航行船舶方要求卸载垃圾的联系函、凭证或清单(有船长签字或加盖船章); ——垃圾清运单位、卫生许可证备案审核书的编号、备案日期、有效期,预计接收垃圾时间、移运 车辆车牌号、垃圾移送人员及联系电话、是否与船方或其运营企业签订了垃圾清运协议、市政 接收垃圾场地及地址、申报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船舶卸载垃圾的名称/种类、数量、是否来自疫区等信息。 7.2 海关卫生监督人员应对船舶卸载垃圾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核对相关 备案信息。 8 现场监督 8.1 准备 8.1.1 人员 现场监督应由 2 名或以上具备卫生检疫资质的海关卫生监督人员实施。 2 DB4403/T 143—2021 8.1.2 个人防护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穿戴工作服、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乳胶 手套,根据传染风险,必要时采取更高级别个人防护。当存在核生化有害因子潜在风险时,应采取相应 的个人防护。 8.1.3 工作用品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品: ——单证: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卫生监督记录表(见附录 B 的表 B.1); ——采样工具:捕蝇器、捕蚊器、无菌培养皿、镊子、无菌广口瓶、手电筒、放大镜、虫样管、封 口式塑料袋、不干胶标签、酒精棉球; ——消杀药剂:气雾杀虫剂; ——核辐射检测仪器:放射性检测仪、个人辐射计量仪; ——执法设备: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等。 8.1.4 船舶信息 应检查船舶卫生监督档案和申报单,了解船舶靠泊时间、泊位、载货信息、申报卸载垃圾种类和数 量等信息。 8.2 资料审核 登船后,索取并审核航海日志和船舶废弃物记录簿,了解船舶废弃物日常管理及卸载垃圾来源、种 类情况。 8.3 现场核验 8.3.1 海关卫生监督人员应按照附录 B 规定的监督内容与要求对船舶卸载垃圾进行核验。 8.3.2 接触船舶垃圾前,应使用放射性检测仪检测放射性参数,排查生化因子风险, 核生化因子限值 按照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执行。 8.3.3 检查垃圾分类装载及存放情况,有盖器皿、垃圾袋的密封情况,垃圾袋旁是否有积渍、污垢。 8.3.4 核对、查明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情况。 8.3.5 核查垃圾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情况。根据风险评估,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做相关病原体项目检 测。 8.3.6 检查垃圾中鼠、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的滋生情况。船舶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应符合 SN/T 1423 的规定。 8.3.7 了解并查看实施消毒措施,是否使用有效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 8.3.8 查看垃圾移运车辆,检查车厢密闭情况,移运时否是有漏水、破包、落水现象。 8.3.9 了解垃圾移运和最终处置情况,如发现随意倾倒等情况做好取证工作。 8.4 现场处理 根据现场核验结果,分别实施除虫、灭鼠、消毒等卫生处理措施,包括以下情况: ——对来自黄热病疫区的、病媒生物滋生等可能存在虫媒传播疫病风险的情况,实施除虫处理措施; ——对来自鼠疫疫区的、发现鼠粪、鼠迹等可能存在鼠媒传播疫病风险的情况,实施灭鼠处理措施。 如发现有不明原因死鼠的,根据风险评估,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做鼠疫耶尔森菌项目检测; ——对其他情况实施消毒处理措施,如发现疑似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及疫区食物残余,根据风险评 估,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做相关项目检测; ——对垃圾清运车辆实施消毒处理措施。 8.5 结果判定和处置 3 DB4403/T 143—2021 8.5.1 符合附录B“二、监管内容与要求”中第1项~第10项,判定为合格;不符合附录B“二、监管内 容与要求”中任何一项,判定为不合格。 8.5.2 根据现场判定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置: ——判定合格,准予卸载; ——判定不符合附录B“二、监管内容与要求”中第5项或第8项,应立即实施卫生处理措施; ——判定不符合附录B“二、监管内容与要求”中第6项或第7项,不予卸载; ——判定不符合附录B“二、监管内容与要求”中除第5~8项外的其他项,准予整改,整改合格后 准予卸载。 9 日常监督 9.1 海关通过索票索具等方式对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移运及最终处置流向进行后续跟踪,核实国际 航行船舶卸载垃圾最终处置的相关记录资料。 9.2 海关卫生监督人员对停靠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巡查。如发现未申报或违规卸载船舶垃圾的, 做好取证工作,将按有关规定对船方或其运营企业及接收垃圾企业进行处理。 9.3 其他卫生监督要求参照 SN/T 1244、SN/T 1305 相关规定执行。 9.4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垃圾资料应进行登记归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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